新中国成立后,党带领广大农民历经土地改革、农业合作化等一系列社会实践,完成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建立社会主义农村集体所有制,并确立“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工业发展和国民经济建设做出重要贡献。
1949年10月1日,毛泽东主席在天安门城楼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开展土地改革、农业合作化、建立人民公社制度等一系列变革,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农业发展道路,确立了社会主义农村集体所有制。
在全国普遍开展土地改革,彻底解放农业生产力,为国民经济发展、推进工业化进程奠定了基础。
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作为在全国实行土地改革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明确没收地主的土地分给无地少地的农民,把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土地所有制。同时,将过去征收富农多余土地财产的政策,改变为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受到各地农民的热烈拥护。
到1952年底,除一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外,全国大陆基本完成土地改革。约7亿亩的土地无偿分配给约3亿无地少地的农民。这是中国几千年来土地制度上最重大、最彻底的改革。
积极引导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开展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由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建立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组织,实现农村土地由农民所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转变。
土地改革后,党中央对农民自发形成的互助合作组织进行适时引导,产生了农业生产互助组。互助组实行劳力互助,畜力、劳力交换,土地、农具等生产资料仍归各户所有。
到1952年底,全国各地组织起来的农户占总农户的40%,共有互助组802.6余万个。
党中央充分肯定并推广农村自发出现的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为特点的农业生产合作社。1953年12月颁布《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鼓励兴办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5年7月31日,毛泽东同志作《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推动全国农业合作化进入高潮。至年底,全国农业生产合作社达190多万个,入社农户占总农户的60%左右。
1955年,毛泽东同志主持召开中共七届六中全会(扩大),通过《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要求“有重点地试办高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从此,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开始由试办进入发展阶段。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土地、耕畜、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1956年6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
到1956年底,全国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到54万个,高级形式的农业合作化基本实现,标志着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实现了由农民所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转变。
在初级社转高级社过程中,由于存在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形式过于单一等问题,中共中央连续发出文件,调整农业生产合作社内部合作关系,改善高级社的经营管理,巩固农业合作化成果。
完成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后,高级农业合作社小社并大社的人民公社化运动在全国范围内兴起,全国农村迅速实现人民公社化,经过不断调整,最终形成“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
195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适当地合并为大社的意见》。各地农村开始小社并大社。大社建成后,名称叫法不一,最终统称为“人民公社”。
1958年8月,中共中央在北戴河召开会议,通过《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
到1958年10月底,全国74万多个农业合作社改组成2.6万多个人民公社,参加公社的农户有1.2亿户,占全国总农户的99%以上,全国农村基本上实现了人民公社化。
在人民公社化运动中,“高指标”“瞎指挥”“浮夸风”“共产风”和“一平二调”“平均主义”盛行,为此,毛泽东同志多次主持召开中央会议,批示印发一系列文件,纠正错误倾向。
1962年9月,中共中央八届十中全会通过《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规定:“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是生产队(小队)”。确立“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基本制度。
为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和农产品供求紧张问题,党中央决定对粮油棉等实行统购统销。这项政策对支持经济建设、保证人民生活安定、维持物价和社会秩序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1953年10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1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下达《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粮油统购统销于12月初在全国开始实行。
1955年开始,城镇粮食由“凭证购买、按户核实”修改为“按人定量供应”。发行粮票,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并陆续扩展到棉、油等农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