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历史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农业历史学会(China Agricultural History Association, 缩写CAHA)。
第二条 中国农业历史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从事和热心农业历史研究的单位和人士(包括农业管理工作者、农业企业家)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提出的传承发展提升中华农耕文明的重要精神,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方针,团结和组织广大有志于农业历史和农业文化事业的人士,为繁荣和发展我国农业历史和农业文化事业,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和现代化农业服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协调农业历史和农业文化领域的学术机构和专家学者开展研究,整理农业古籍、文物、谚语,依照有关规定,编撰农业历史著作和制作农业历史影视作品;
(二)组织对农业历史科学问题的讨论和科学考察,开展学术交流;
(三)依照有关规定,办好学会刊物;
(四)大力普及农业历史科学知识,组织专家参与农业博物馆、农业民俗园、农业文化遗产地的建设,提供农业历史和农业民俗、农业文化遗产的业务培训、咨询和规划设计服务;
(五)加强同海内外国家及地区农业历史学术团体和人士的友好联系,积极参加国际农业历史学术活动,聘请专家讲学,推动国际交流与合作;
(六)开展和举办为农业历史科学工作者服务的事业和活动,向有关方面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七)接受委托依法开展人才评价、项目评估、技术鉴定;
(八)承担农业农村部及有关部门转移的职能和委托的工作;
(九)向党和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促进乡村文化发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政策建议;
(十)其他与本会性质和宗旨相符的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
1.从事农业历史研究的专业人员;
2.业余从事农业历史研究,并有一定水平者;
3.热心农业历史研究,并积极支持本会开展工作的业务干部和科技人员;
4.关心支持农业历史事业和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社会人士;
5.热心本会事业发展,对本会工作大力支持和有贡献的农业管理工作者、农业企业家。
(四)单位会员:
1.具有法人资格;
2.从事农业历史研究和教学的专业机构;
3.从事农业历史知识普及的博物馆、展览馆、农业民俗园、农业观光园等;
4.经国家有关政府部门认定的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地、历史文化名村、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的管理机构和研究机构;
5.热心支持和赞助本会发展的企(事)业单位,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港澳地区民间社会团体除外)。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个人会员入会,须由本会会员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荣誉会员
在农业历史研究领域作出突出贡献以及支持农业历史事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个人,经20名以上会员提名、本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荣誉会员免交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
(五)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单位会员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与常务理事会协商所捐赠经费物资的使用途径;
2.有权对所捐赠的经费物资的开支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3.由常务理事会批准,具备相应条件的,可在相关企(事)业单位驻地加挂“中国农业历史学会单位会员”或“中国农业历史学会科研实习基地”的牌匾。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
(三)支持本会工作,协助本会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资金。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即取消其会籍:
(一)违反本会章程并不改正者;
(二)被剥夺政治权利者;
(三)连续2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者。
第十五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违反本会章程并坚持不改、被剥夺政治权利或因连续两年不按时交纳会费而自动退会的,会员证自行作废。本会将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通过提案和决议;
(八)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每四年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成员在本专业领域应有一定的代表性、权威性。
理事会成员中应有合理的年龄结构和相当比例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
第二十条 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活动;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制定本会工作计划;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必须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之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须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是学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应由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持,能参加监事会实际工作的3名本会会员组成。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职责任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会费分为个人会员会费和单位会员会费两类。
个人会员应在本届任期内一次性交纳四年会费。单位会员会费既可以在本届任期内一次性交纳四年会费,也可以按年度于每年3月底以前交纳。中途入会的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缴纳会费的时限自入会之日起,按自然年缴纳本届剩余年限的会费,会费缴纳方式同上。中途退会的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已交会费不予退还,自退会申请批准后的下一年度不再缴纳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法规和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0年9月19日第七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