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把全党工作着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策,在农村进行了一系列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改革实践,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支持农民伟大创造,不断加大强农惠农力度,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我国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产量不断跃上新台阶,摆脱了农产品长期短缺的困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历史性跨越。
1978年12月18日至22日,中共中央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原则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要求全党必须集中主要精力把农业尽快搞上去。
1982年至198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连续五年发布以农业、农村和农民为主题的中央一号文件,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对农村改革和农业发展作出具体部署,为解放农村生产力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深深印在亿万农民的心坎上。
小岗村的“大包干”拉开了农村改革的序幕。在党的领导下,建立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市场化经营体制,维护农民利益和民主权利,充分调动了亿万农民积极性,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
充分肯定农民首创精神,全面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建立起以农户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并不断稳固和完善,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1978年12月,安徽省凤阳县小岗生产队的18位农民在一纸保证书上按下手印和印章,率先实行“分田到户”,保证“不再向国家伸手要钱要粮”。
1982年、1983年两个中央一号文件作出部署,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发展成为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普遍实行的一种最基本的经营形式。到1983年,全国94.5%的农户实行了“大包干”。
1991年11月,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决定,把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项基本制度长期稳定下来,并不断充实完善。
1984年《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十五年以上。
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三十年不变。
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
1998年《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坚定不移地贯彻土地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的政策,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
2008年《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
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鼓励土地逐步向种田能手集中;1993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2003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005年3月,农业部颁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范土地流转,鼓励各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土地流转中介服务,引导流转双方依法建立规范的流转关系。
2008年10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各地积极探索,建立农村承包土地流转市场,引导承包地规范有序流转,发展各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
1998年,福建省永安市洪田村大胆实践,把土地承包责任制引向山林,实行“分山到户”,成功推行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2008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
草原家庭承包是农村土地承包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积极推进,草原家庭承包工作循序渐进、逐步深化、从畜牧作价归户到草场承包经营,从联户承包到家庭承包。
2002年9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和2002年12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明确了草原家庭承包的法律地位。
各地相继出台推进草原家庭承包的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草原使用权、承保期限、技术要求以及承包经营权合理流转等问题做出规定,草原承包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改革开放以来,以放开部分农产品价格、逐步深化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为重要起点,农村经济由商品化逐渐走向市场化,市场在农业农村资源配置中日益发挥决定性作用。
1983年,开始逐步改革统购派购制度,缩小农产品统派购范围,1984年从“两水”(水果、水产品)开始,农产品价格逐步开放
1985年中央一号文件决定取消农副产品统购派购的制度,对粮、棉等少数重要产品采取国家计划合同收购的新政策。
从1985年起,除个别品种外,国家不再向农民下达农产品统购派购任务,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
1992年开始改革棉花流通体制,实行市场调节为主的棉花流通新体制。
到1993年底,全国各地基本上取消实行了40年的口粮定量办法,开始市场供应,价格随行就市。粮票、布票、油票、肉票等先后退出历史舞台。
1993年2月,国务院提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在全国宏观调控下放开价格,放开经营,增加粮食企业活力,减轻国家财政负担,进一步向粮食商品化、经营市场化方向推进。
1998年,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政府调控下市场形成粮食价格的机制。政府制定主要粮食品种的收购保护价,以保护农民利益。
2004年以后,国家陆续对粮食和重要农产品实行最低收购价和临时收储政策,对于稳定我国的粮食生产、保障粮食安全、维护农民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1990年以后,逐步形成了国家专项粮食储备和粮食风险基金等制度。
从1979年开始,农村集贸市场、传统的定期市、早晚集、庙会等迅速发展起来。随着农村市场网络建设不断加快,逐渐形成以批发市场为中心,城乡集贸市场为基础,连锁超市、期货市场等为重要补充的市场体系。
90年代,一大批规模化、区域化的“菜蓝子”生产基地蓬勃兴起,拉动了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迅速发展。此后,各类市场的硬件和软件建设不断加强,金融、信息等各类管理和服务不断完善。
1990年实施绿色食品工程,2001年启动“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2006年颁布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8年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有效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进入新世纪,推进农村税费制度改革和农村综合改革,全面取消农业税,促进农民减负增收和农村公益事业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80年代中期开始,不少地方各种名目的乱摊派、乱集资、乱收费不断涌现,农民负担过重问题日益突出,1985年开始,国家出台多个文件禁止向农民“乱收费、乱滩派”。
200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在安徽省全省进行改革试点后,逐年扩大改革试点范围。
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为“三取消、两调整、一改革”。
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农业税税率总体上降低一个百分点,同时取消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2005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要求扩大免征范围,加大免征力度,同时在牧区开展取消牧业税试点。
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作出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农业税。
全面取消农业税后,与1999年同口径相比,人均减负140多元,平均减负率达80%,农民负担重的情况得到根本性扭转。
河北省灵寿县农民王三妮,自筹资金亲手铸造“告别田赋鼎”,以抒发对国家取消农业税的感激之情。
为加快推进农村体制创新,建立农民减负增收长效机制 ,2006年,国务院启动了以乡镇机构改革、农村义务教育改革、县乡财政体制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综合改革,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改革不仅实行了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而且实行了以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为特征的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实现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制度的重大变革,取得了显著成效。
1983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要求各地有领导、有步骤地搞好农村政社分开的改革。到1984年底,农村人民公社制度实际上已不复存在。
1987年11月24日,全国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1998年、2010年先后两次修订,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各地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广泛落实村民自治实践,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开展民主理财、村务公开,确保农民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要求。